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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 *** 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5 01:10:37        

*** 税务总局 *** 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推进***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人(以下称***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或普通***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普通***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人未取得***专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的,为***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的铁路***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服务”修改为“购进的***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务业***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务业***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向主管税务***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等级为***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人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税务总局 ***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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