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6-10 00:53:39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名录” 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
中资企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外资企业: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登记进入“名录”,其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 |
1.所需材料应提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黑名单”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
经外汇局核实的进口单位违规材料。 |
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 |
1.“黑名单”经核实后公布; 2.“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5条的通知》。 |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经银行核对蜜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过合同总额15%(含15%)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异地付汇的备案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审核相应的材料: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
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 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须在网上核注、结案,该报关单留存外汇局两年备查;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编号、币种、金额。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签发,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付汇地外汇局须通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对方式鉴别、确认备案表的真伪。 |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 |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 3.进口、出口合同;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项目 |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
3.进口合同; 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和 批准证书、合作合作章程、验资报告;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4.货到汇款项下,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单的编号、币种、金额; 5.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须在网上核注、结案,该报关单留存外汇局两年备查。 |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
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审核相应的材料: 一、当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二、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卡。 三、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前,须审核以下材料:
审核相应的付汇材料。 四、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提单; 3.商业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其它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业务审核相应的付汇材料。 |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不能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收货单位一致;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4.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须逐笔办理;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的报关单,须网上核注、结案打印该报关单,留存外汇局。 |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 4.《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内容填写一致;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应注明“货到汇款”的结算方式,并填写报关单编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到货日期; 4.外汇指定银行已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 5.属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材料。 |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 |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内容填写一致;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金额应不超过报关单上总价金额; 4.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报关单,应审核海关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单的真实性;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材料;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2.当报关单总价金额部分被核销时,外汇局应通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办理核注、打印电子底帐、退单返回,并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已核销币种、金额,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全部被核销时,外汇局应通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办理核注、结案、打印电子底帐、留单返回,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 |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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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寄售代销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方一致;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作为购付汇凭证。 |
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易;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 |
买断销售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8.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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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来料转进料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
转入方进口货物报关单与转出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应一致。 |
1.转入方与转出方的报关单相关内容应一致; 2.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3.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 |
进料转进料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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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转内销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4.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合同及发票;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 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8. 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用); 9. 进口货物报关;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
1.属于实物投资的报关单不得用于付汇核销; 2.超出外经贸部门核准的设备进口清单以外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得用于付汇核销。 |
1.根据验资报告确定企业投资的组成;2.由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设备进口清单确定企业进口设备的总金额;3.结合其他单证确定企业能否支付进口设备款;4.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5.外汇局应及时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 |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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